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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香港国安法公布施行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沈春耀表示,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关键步骤和重要的立法任务。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沈春耀指出,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将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

沈春耀表示,我们相信,有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举措,有全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广泛的支持和拥护,这部法律的公布和施行一定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一定能够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香港国安法在制定和审议过程中都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

沈春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凝聚了各方面共识,体现了党中央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愿,从制定过程来看完全符合立法法定程序。在无文本、有文本、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都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意见。

中央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沈春耀表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理解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很重要,也是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法律中明确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原有的几个机构和维护国家安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第二层含义是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这一层面超出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张晓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既是历史的偶然,也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

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问题做了5次解释、4次决定。“这次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部法律,可以说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最为重大的举措。这部法律则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

张晓明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香港国安法的意义和影响。第一,这部法律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第二,这部法律是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新标志。第三,这部法律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第四,这部法律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驻港国安公署职务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合情合理

张晓明指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香港特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驻港国安公署,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张晓明表示,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这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张晓明指出,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驻港国安公署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机关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张晓明说,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各自的法律。按照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辖。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互补、协作和支持,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三种特定情形沈春耀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驻港国安公署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吗?张晓明介绍,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条龙”“全流程”管辖。“各管各的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香港国安法不涉及以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张晓明称,香港国安法关于追诉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行使法律的通常规定是一致的,不涉及以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香港现行有关法律中,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规定,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任何法律的功能不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

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

张晓明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勾结的表现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要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回应有国家声称对中方官员采取制裁措施针对有国家声称,要对中方官员采取制裁措施,张晓明表示,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制定的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关你什么事,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当然我们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来源:国新办网站、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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