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近期税务局追缴10年社保的案例,及拟香港上市如何应对

一、近期媒体疯传税务局追缴10年社保的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年12月至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9元、工伤保险费.8元、失业保险费.81元、生育保险费.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第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第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第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53元。

二、以前最多追缴2年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以前律师经常引用的条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于目前社保征收由社保局过渡到税务局,此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为拟香港上市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

三、拟香港上市时如何应对

引用海底捞香港上市的聆讯版本,承认未及时缴纳,计提准备金(看清楚是计提,懂会计的人知道这二个字的奥妙)

将来是否会严格要求足额缴纳,要看将来的社保执行的普遍程度及申报会计师律师保荐人的态度。

撰稿人:

JamesGuo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曾经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经担任华普天健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业务董事。一直专注于海外上市与中国新西兰香港三地的商业研究

Email:james.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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