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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产生

----香港为例

香港的由来

一、据说,“香港”当时只是指今天香港岛上的一个小村落。这座小村

落靠近大海,村里有一条小溪流注入大海,形成了一个天然的港湾。

二、香港的得名同香料有关。那时,香港这座小岛在行政上隶属广东东莞。从明朝开始,香港岛南部的一个小港湾,因为转运产在广东东莞的香料而出了名,才被人们称为“香港”。

香港政府的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

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总部及各部门。政府总部辖下各决策局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司法工作,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的行政区划

全港下设有18个分区,方便政府协调及管理地区层面的服务及设施,并鼓励市民参与地区事务。各区均设区议会,职能主要属咨询性质。区议会虽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份,但并不具立法和审批政府公共开支的权力,亦无分区法律或税收。

18个分区分别为:

香港岛:中西区、东区、南区、湾仔区九龙西:九龙城区、深水埗区、油尖旺区九龙东:黄大仙区、观塘区新界西:离岛区、葵青区、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新界东:北区、西贡区、沙田区

政治体系

香港政治制度大致沿袭自英治时期,行政、立法、司法互不隶属。特区成立后,种种政治制度与中国大陆保持截然不同。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确保邓小平所构想的这种“一国两制”意念得到落实,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不受北京的中央政府干预。另外,根据“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香港继续管理国防及外交的自身事务。香港也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参与国际事务,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会等。

政府架构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首任行政长官是董建华,现任行政长官(年3月至今)是曾荫权。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2个决策局和61个部门和机构执行,日常执行的人就是为数约18万人的香港公务员队伍。

政府部门

香港的政府部门包括“三司十二局”,是司长及决策局的非正式统称,最早由传媒使用。三司是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十二个决策局分别是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香港的政府部门通常称为“署”或“处”(如卫生署、香港警务处),主管均为香港公务员,大部分向所属的决策局局长负责,小部分直接向司长负责(如行政署向政务司司长负责),另外还有审计署直接向立法会报告;香港廉政公署负责一切反贪。

行政主导乃香港基本法之立法原意

行政主导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长官位高权重,在香港特区政制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二、行政与立法关系中的行政主导地位

三、行政会议的设置有利于行政与立法之间的相互配合

总之,行政主导就是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在政府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行为导向性。综观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可见《基本法》充分体现了行政主导体制的立法原意。它既没有保留香港过去的总督集权制,也没有采用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同时又没有实行中国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设计了一套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独特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负责制,即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

三权

在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港期间,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构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香港来之不易的繁荣稳定。」

三权运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普罗大众的利益,以及避免非理性制衡所导致的政治乱象,以便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力量、增进施政效率。

三权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制衡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制衡目的是为了防止三权之中任何一权因私利而滥权,通过相互监察纠错来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其着眼点在于发现、消除各种不义不公之举。对于那些符合主流民意、有利大众福利的事情,三权则理当紧密合作,因为所有政治权利的最终指向莫不归于民众利益;倘再运用片面的制衡思维去处理,就容易陷入非理性、「为反对而反对」的幼稚行为模式,使很多该办的好事无法及时推进,难以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由此可见,三权之间关系绝非只有制衡,合作也是其应有之义,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单章制衡而缺乏合作,或是为了合作而制衡不力,都不是正常、理想的状况。

回归后香港三权间的合作十分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民生的发展,不利于维护「来之不易的繁荣稳定」局面。

香港行政长官参选资格

行政长官参选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在外国无居留权;。

三、年满40周岁。

四、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六、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产生办法

“产生办法”规定,行政长官人选推选工作在筹委会主持下进行。符合参选资格的港人须经过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等三个程序。参选人获得50名推委提名即成为候选人。候选人经名推委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达一半以上即成为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由筹委会报请中央政府任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由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命。

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推委会如何产生

“推委会”由名香港永久居民组成:其中名来自香港工商、金融、专业、劳工、基层、宗教和原政界等各界,采取公开和自愿报名的方式参选,经“筹委会“筛选,再于年11月2日投票选举产生;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26名全国人大代表,全部自动成为“推委会“委员;香港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相互协商推举产生出34名委员,名委员共同组成了“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他们担负着筹组特区的两项核心工程:推举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选举产生特区临时立法会

香港历任任行政长官

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年7月1日-年6月30日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年7月1日-年6月30日(年3月12日辞职)曾荫权(补任)年6月21日-年6月30日第三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年7月1日-年6月30日(选票/)第四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年7月1日-年6月30日(选票/)第五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年7月1日-年6月30日(选票/)

行政长官职责和执行

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他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行政长官的其他职责包括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以及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

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同时亦负责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立法会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逢星期三下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报告;发言;发表声明;进行质询;审议、修订及通过法案;以及进行动议辩论。

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席上,议员可用普通话、粤语或英语发言,席上提供即时传译服务

委员会

立法会设有内务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以外所有议员组成;内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以与立法会主席选举相若的方式选出,并为立法会当然代理主席,于立法会主席无法执行职务或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

内务委员会负责为立法会会议作准备,审议已提交于立法会的议案,以及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或提交立法会批准的附属法例。

委员会制度: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审议法案、监管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任务。立法会辖下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区议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区议会选举于年11月28日举行,为18个区议会选出位民选议员。此外,亦有27位当然议员(为新界乡事委员会主席)及位委任议员。18个区议会负责就影响区内居民的福利事宜,以及政府为有关地区制定的计划是否足够和施行的先后次序,提供意见。各区议会亦负责各区的环境改善工作,并在区内推广康乐、文化和社区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区议会的任期由年1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会议的职权: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与立法会的关系:行政会议就所有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如行政会议决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开支,就必须获得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才可以实行。

制定法例

在拟订法案时,政府会先与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有关的谘询委员会,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有关商会和贸易组织以及区议会作出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法案内容可予以修订,直至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

政府下一步便是把法案提交行政会议考虑,倘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即提交立法会审议。行政会议通过法案的两个或三个星期内,法案便会刊登宪报并提交立法会首读。

议员通常在接续下来举行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新法案,并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加以研究,或以内务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审议工作。

完成上述程序,法案便会交回立法会,并恢复二读辩论

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

具体来章,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第二大部门是防止贪污处,它的工作性质类似大陆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和研究室的工作。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

廉政公署背景

年代至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经济发展迅速。面对这些转变,香港政府既要专注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亦积极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但是,社会的资源却因为人口不断膨胀而未能赶及实际需求,从而助长贪污的歪风。为了维持生计及尽早获取公共服务,市民均被迫以贿赂作为途径,并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市民饱受贪污的祸害,初时敢怒而不敢言,后来普罗大众对贪风猖獗已达忍无可忍的地步。

香港警队早年(年)曾经有一个反贪污小组,鉴于警队贪污严重,如果对某人作出调查,有机会连调查员自己也被揪出来,因此它的效力实际上只是很小。而事实上,不少警员亦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逼对贪污妥协,加入行贿和受贿的行列。

葛柏案[2]为廉政公署成立的导火线。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的财富多达多万港元,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否则就会拘捕他。然而在这段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使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并且发起“反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要求政府缉捕葛柏归案。为平息民愤,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委任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脱原因及检讨当时的反贪污工作。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在调查葛柏潜逃事件后表示,政府需要一个独立的反贪污部门,才能有能力打击贪污。年10月的立法局会议上,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于年2月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以替代香港警务处反贪部之工作,廉政公署成立后更即时接手调查葛柏案,全力缉捕这名曾红极一时的总警司归案。

廉政公署成立时,民众本来对廉署没有太高期望,事关过去政府有关反贪污的行动都以失败终结。但由于廉政公署直接向港督负责,并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间建立声誉及威信。但初期对于警队的调查,由于牵连甚广,使警队内人心惶惶,最终引起警员的不满,因此爆发警廉冲突。及后宣布在年以前所曾经贪污而未经检控的政府公务员可获得特赦,冲突才得以平息。

多年以来,廉政公署致力打击贪污,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亦致力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执法机关共同打击跨境贪污罪案,成绩斐然。一些国家的反贪污部门也以ICAC作为英文简称,如韩国、澳大利亚、毛里求斯等。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后,廉政专员更成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之一,需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运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香港廉政公署运作

年香港特首董建华先生在出席纪念廉署成立25周年仪式时曾说过:“肃贪倡廉是建设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环。自年成立以后,廉政公署一直致力于改革社会陋习,倡导廉洁的社会风气。今天,香港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根据廉署提供的资料,截至年12月31日,廉署共有编制人,并不属于政府的任何部门,廉政专员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的工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指导及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领导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担任主席。在制定任何有关香港贪污问题的政策时,廉政公署均听取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贪污投诉及所进行的调查工作提出建议。廉政公署就如何改善容易导致贪污问题的措施及程序上,会听取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会则负责就如何教育市民懂得贪污的祸害及策动他们支持反贪工作,提出建议。廉署下设了3个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

执行处是廉政公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贪污指控。而有关贪污的资料,最重要的来源是市民向廉署所作的举报。

举报中心对于每宗投诉,无论性质如何轻微,都会整理出一份晨早报告,由执行处首长及其他处长级人员进行审议。如决定调查,调查工作会绝对保密。《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知受疑人他正被调查,否则即属违法。为防止滥用权力,廉署本身无权提出检控。调查人员只负责搜集证据,并向律政司司长提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提出检控。

执行处与香港有关部门之间合作一直非常密切,特别是与香港各纪律部队间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络与合作。由年开始,执行处与各纪律部门包括警队、惩教署、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和消防处分别组成了“行动联络小组”,商讨调查程序和贪污趋势,检讨联合调查行动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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