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开始实施的强制性新政策,必须要办理,否则有巨额罚款!

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香港新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和《公司条例》,此次修订产生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新法案要求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ControllrsRgistr,简称SCR)”。新规于年3月1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的官方通知可点击文章最下方的“阅读原文”查看。

具体规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常见问题

1.哪些公司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当中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注: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2.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3.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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