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香港税务信息交换法生效

《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6月30日生效。香港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订立法律框架,使香港可以履行其承诺,支持实施由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

香港政府在年9月表示,在香港可于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经过过去两年数次联系相关持份者,以及在年4月至6月进行公众谘询后,政府于年1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於6月22日获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于今日刊宪,并在同日生效。

政府发言人补充:“一直以来,香港均十分支持国际间就提升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的努力。适时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对于香港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的声誉,十分重要。”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经合组织所订的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收集该些帐户的须申报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税务局会每年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当局交换相关资料。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属于与香港已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除非某帐户持有人属于另一个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定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该等帐户的资料。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让财务机构能识辨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须申报的帐户。为方便帐户持有人查阅其税务居民的身分,经合组织已设立网站,就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提供有关其税务居民身分的规则等资料。税务局将于其网页上载经合组织的网站的相关连结,以及一系列常见问题,方便公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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