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批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年中央预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决定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中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正文部分共7条。

决定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对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整体板”民法典草案,如今的民法典有诸多变化。那么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阶段,都修改了什么?

新增三处抗疫规定

去年底,首个“整体板”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汇集各方意见之后,5月22日,民法典草案二度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度亮相的草案,有一个鲜明的变化,新增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三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除此之外,草案还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不到一周作40余处实质性修改

父母离婚,8周岁以上孩子可决定跟谁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代表们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anggzx.com/xgls/14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