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斌,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年第6期。

摘要:香港行政长官宪制地位问题引发诸多香港法制冲突与宪制危机,集中体现在《基本法》弹劾权条款与《防止贿賂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关于行政长官的检控与弹劾之间的法律问题有可能引发特区内部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冲突,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特区司法与中央政府的宪制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协调《基本法》第73条弹劾权中的古典与现代的元素。从《基本法》确立的弹劾理论出发,未来香港宪制的穗定在于中央在合适的时机明确《基本法》中行政长官的“行政官员、特区首长、特区代表”三重身份的关系。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宪制地位弹劾权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香港社会各种力量围绕年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展开了激烈较量,其中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提名机制设计问题上。泛民主派议员比较推崇“三轨提名”方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增加“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候选人。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对此评论认为,这明显是企图架空、削弱提名委员会权力的方案,因而也是违反《基本法》的方案。随着特区政府官员对方案的否定,出现了特区政府与特区立法会的对抗。可见,目前香港宪制改革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是否通过提名机制“过滤”泛民主派提名的候选人,使其最终无法获得行政长官候选人参与普选的机会。对此只有两种解答:要么让泛民主派议员通过提名机制进入行政长官候选名单,要么通过提名机制将泛民主派“筛出”行政长官候选名单。这两条非此即彼的道路选择,使得行政长官普选丧失了彼此妥协的空间。选择第一条道路将面临着后续的管治危机,而选择第二条道路可能使香港年行政长官普选出现大规模游行示威的政治危机。

显而易见,年普选的现时政治稳定问题主导了目前的香港宪制改革。在此问题上,除了短期的政治衡量与博弈之外,我们更应当看到普选的法律机制争论背后是明确特区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的长远问题。一旦年普选实现后,香港的地区政治将对行政长官的人选拥有更多的自主性。在《基本法》已有的实践中,中央政府的决定权、任命权以及立法会的弹劾权都处于沉睡状态。而年之后的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将更为复杂,这些“沉睡条款”都将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将年的普选问题放在长时段、制度化的视角内思考。中央与特区更为根本的问题乃是明确行政长官的特殊宪制地位,并完善与之相关的特区法律制度,为普选上台的行政长官搭建制度约束框架。

行政长官宪制地位模糊问题已被泛民主派议员充分利用,并引起了诸多冲突,弹劾权的频繁行使就是一例。年,曾荫权因收受间接利益而引发多位议员要求启动弹劾程序;年,出于反对施政方案的目的,公民党议员郭荣铿提出针对梁振英的弹劾动议。泛民主派多次试图启动《基本法》中的弹劾条款,根本目的是为了瓦解行政长官对于中央的忠诚义务。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后,行政长官弹劾制度必将成为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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