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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大陆的税收制度不同,香港人员到大陆工作,其税负必然发生变化。其中部分税费需要由企业负担,此类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一香港员工在大陆需要缴纳的税费

香港人士在大陆工作主要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个人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免征额为元/月。

2)社保

外籍员工都应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为香港员工承担税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文分析,企业聘请香港员工,一般需要为其承担以下税费:

1)超过薪俸税标准的个税;

2)在大陆缴纳的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

3)在香港缴纳的强积金、保险等

由于个税、社保等应由香港员工自行承担,企业为其承担税费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上述费用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在香港缴纳的强积金、保险等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保险。因此,企业需将强积金及其他保险费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项费用税金在税前不能扣除。

解决方案:

若想要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则需将个人所得税、社保费、“强积金”和“保险”,还原成税前工资,全部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前工资还原公式: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例如:某香港员工基本薪金为元,扣除了个人应承担的税金和强积金,实际取得元收入,同时,公司承担强积金、保险、剩余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元。

个人的税后收入=+(强积金)+(保险)+(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税前收入=(--)/(1-20%)+=.25

应交个人所得税=(.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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