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为大家讲解一则香港保险理赔纠纷案例,关于投保时重要事实的披露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位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比如很多客户在投保时,自身健康存在一些小问题却不说,这直接给将来的理赔带来巨大隐患,或造成巨大的理赔麻烦。

纠纷

某香港保险客户于年12月入院治疗急性心脏综合征,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赔偿。由于该客户持有保单时间较长,保险公司在调查期间,要求客户提供首次确诊患上心脏病的资料。客户只隐约记得他于3年前就开始出现与高血压相关的症状,并曾接受私家医生的治疗。

保险公司从医疗记录了解到,客户早于年10月就已服用降血压药,故认为客户的回覆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遂决定不予受理客户的住院索偿申请。

调查结果

投诉委员会了解到,该客户与此前曾三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偿,并都得到了全额赔付。而这几次的住院,或多或少均与其高血压病症有关。而保险公司在客户早期递交索偿时已放弃进一步调查他的高血压病况,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现不能再以客户没有披露高血压为理由,把保险合约撤销。

此外,投诉委员会注意到客户有签署授权书,予保险公司查看他的过往病历,但保险公司却未能找到任何具体的医疗证明,指出客户在投保前已接受高血压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投诉委员会裁定保险公司单以客户未能提供所需资料,而不予受理其索偿申请的决定殊不合理。

投诉委员会裁决:投诉委员会裁定客户得胜,可获发住院医疗赔偿,涉及金额接近32万港元。

投保提醒

在相关案例中,“重要的事实”不仅包括以往的病历,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资料,如投保人之前离港时间、索赔记录、交通违规记录等。为了避免索赔纠纷,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即使不敢肯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还是加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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