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条例修订有利于香港成为跨国企业的区域
点击中国管理会计网订阅 摘要 香港立法会于年5月6日通过《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为《年税务(修订)(第号)条例》(修订条例)1。修订条例涵盖三大范畴:(1)引入适用于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优惠税率,()引入企业从事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利息扣除新规则及将其有关的利息收入和从事这类融资活动的某些利润认定为应评税收入,及(3)厘清财务机构为遵守《巴塞尔协定三》资本充足要求而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的利得税及印花税税务处理。 修订条例中有关以上第(1)项和第()项的修订基本上与条例草案提出的大致相约。除了從条例草案删除拟议第17H条外,其他有关以上第(3)项监管资本证券的条文均获保留在最终通过的修订条例。删除拟议第17H条主要是因为该条文中提及的“各自独立利益原则”和“独立企业原则”可能会被理解为廷伸至适用于与监管资本证券无关的其他人士或情况。在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起,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优惠税率(8.5%)及适用于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新利息扣除规则将具追溯效力并于年4月1日起生效,而其他条文则由修订条例生效日期或过渡课税年度(即生效日期在纳税人评税基期内的所属课税年度)起生效。香港税务局将会发出两份《释义及执行指引》(执行指引),分别为企业财资中心及监管资本证券的新条文提供实际指导。 新的企业财资中心制度将有利于香港争取跨国企业在香港设立其亚太区企业财资中心或将其亚太区企业财资中心迁移至香港。在考虑设立企业财资中心的位置时,跨国企业应同时考虑税务及非税务因素,如企业自身的业务需要、经营模式和监管环境,以及不同地区的金融资本市场状况与金融人才的供应。 详细内容香港立法会于年5月6日通过《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为《年税务(修订)(第号)条例》。修订条例引入下列税务措施: 为香港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符合条件的利润提供8.5%的优惠税率; 完善现行企业在香港从事集团内部融资的利息扣除规则但同时将其透过或由于在香港经营以上业务的利息收入及某些利润视为应评税收入;和 厘清财务机构为遵守《巴塞尔协定三》资本充足要求而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的利得税及印花税税务处理-在实质利得税及印花税税务处理中,将监管资本证券视为债务证券而非股权证券。 以上税务措施及条例草案的详细讨论,请参考《香港税务新知》年第1期3。 有关企业财资中心的主要修订 要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在香港进行一项或以上指明的企业财资活动而且没有在香港进行任何其他活动。在断定纳税人除了企业财资活动以外是否有进行其他活动时,只须考虑为该企业产生入息的活动; 符合安全港规则;或 已取得香港税务局局长作出的决定,认定该企业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财务机构没有资格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企业财资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以享受优惠税率: 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必须在香港进行; 产生合资格利润的活动必须由该企业在香港进行或由该企业安排在香港进行;及 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必须以书面方式,选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该选择一经作出后,只要该企业仍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便不能撤回。 如某企业曾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但在某课税年度不再符合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要求,该企业便不可以在该课税年度享受优惠税率于。此外,尽管在随后的课税年度,该企业能够符合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条件,优惠税率仍不适用于该企业。 有关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评税原则及利息扣除规则的主要修订 不论企业是否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或有否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以外的业务,修订条例引入的新规定将适用于集团内部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支出。集团内部融资业务被定义为企业向其相联法团借款的业务,或贷款予其相联法团的业务。 新推定条文:企业(财务机构除外)透过或由于在香港经营其集团内部融资业务而引起的(1)利息收入及()从出售、其他处置、到期被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被赎回的存款证、汇票或监管资本证券而获得的收益或利润将被当作是香港的应评税营业收入,即使(1)该笔金钱是在香港境外提供的或()用于取得该存款证、汇票或监管资本证券的款项,是在香港境外提供;或该项出售、处置或赎回,是在香港境外实行。 利息扣除新规则:企业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时,向非香港的相联法团(即放债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获扣除: 符合基本支出扣除规定(即利息支出为产生应课税入息的开支); 放债人须在香港境外(1)就该利息缴付类似税项,及()该税项的税率不低于16.5%或8.5%(视乎适用的税率而定);及 放债人为利息收入的实益拥有人,即放债人使用和享有该利息的权利并无受制于将该利息转移予任何其他人的合约或法律义务,但如该义务是因为放债人与借款人以外的人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而作的交易而产生的,则属例外。 与第16()条下其他利息扣除规则不同,第16()(g)条下的利息扣除并不需符合类似第16(A)条及第16(B)条下的保证贷款测试及利息回流测试。 然而,修订条例加入了第16(CA)条及第16(CB)条作为防止避税条文,以避免纳税人滥用第16()(g)条。如属以下情况,利息不可根据第16()(g)条被扣除(或只容许部分利息扣除): 在预设的安排下,借款人全部或部分的利息开支,须直接支付予放债人或任何与借款人或放债人有关连的人士(有关连人士),而该有关连人士既不须在香港缴付利得税,亦不须在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缴付类似税项;或只须缴付税率低于16.5%或8.5%的类似税项(视乎适用的税率而定);或 香港税务局局长信纳借款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利用有关连人士于香港或其他地方在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蒙受的亏损以逃避、拖延或减少缴付借款人或其他人士於香港税务条例下的利得税法律责任。 有关企业财资中心制度务及集团内部融资业务利息处理的条例草案修正案 业界对企业财资中心制度、有关利息收入的新推定条文及利息扣除新规则的实际应用提出了一些疑虑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已向法案委员会厘清大部分的疑虑,并同意发出执行指引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因此,除了一项轻微修订外,修订条例中保留了条例草案内提出所有有关企业财资中心制度以及集团内部融资业务利息处理的条文。该轻微修订为澄清立法意图。原本修订条文指明如某纳税人选择并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后,在某课税年度不再符合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条件,该纳税人于该课税年度以及随后的一个课税年度将不能享有优惠税率。重整后的条文清楚订明纳税人在以上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将停止有效,因此该纳税人如日后能够再度符合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条件并希望再次享受有关优惠税率,该纳税人必须另外作出书面申请。 有关监管资本证券税务处理的条例草案修正案 关于监管资本证券税务处理的条例草案修正案主要影响银行业。银行业以及税务业界曾对条例草案的多项条文表达北京治白癜风哪里最好白癜风早期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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